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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
时间:2013年07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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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2013年07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5号),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1—2010年,全市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33731例,其中涂阳肺结核病人16403例,治愈15762例,平均治愈率为96.09%。2005—2010年,新涂阳病人发现任务完成率始终保持100%,圆满完成了《沈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工作目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居高不下、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防治工作需求、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结防经费投入不足、耐多药肺结核的发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县级结核病实验室还不能完全开展痰培养工作、痰检实验室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治还处于初级阶段、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和努力。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8万;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区、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市级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市级定点医院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接受检查率达到100%;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发病率在2011年的基础上下降3%;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和结核病死亡率在2011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5%和3%。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患者早期发现措施。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不断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开展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减少院内感染。

  (三)积极探索经验,扩大耐多药肺结核病诊疗覆盖面。各地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职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卫生、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严防结核病在学校的暴发流行。由教育部门统一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对学生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负责推送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接受检查,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五)加强特殊人群患者防治,完善相关防治政策。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的防治方法。

  (六)建立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机制,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结核病诊治机构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七)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攻关,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技术、新方法等领域的研究及验证工作,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九)不断加强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与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地区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做好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负责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将结核病相关检查项目纳入到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认真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做好学生结核病体检和疫情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提供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诊疗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文广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市、区县(市)、乡镇(社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区、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市卫生局根据市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市胸科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实现市级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县级实验室具备开展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机制,继续加大结核病诊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保管理工作力度。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并按有关规定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