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贯彻、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全国主要城市于2020年完成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并统一了预警分级标准,提出了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进一步明确,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差异化管理。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2020年8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0〕26号),有为市长、忠昆副市长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完善我市预案,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2〕24号)的要求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依据《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的两个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预案(讨论稿)》,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等17个市直部门和相关单位、13个区、县(市)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全部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与省级预案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要求施行差异化管控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并规范预警分级,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各项响应措施闭环管理。修订后预案共分8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重点强调了该《预案》作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各区、县(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全市应急减排清单中有关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案》规定成立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第三部分,应急准备。规定了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具体内容,确定了核算减排的基数,明确了强制性减排措施各项污染物在不同预警级别下应达到的比例要求,实施差异化管控的具体措施和重点行业范围,同时要求各地在新核(换)发排污许可证时,要明确企业执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一致。
第四部分,监测与预警。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启动条件,即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确定了监测与预报会商的具体内容,规范了预警审批、预警发布、预警调整与解除及信息报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及具体响应措施。同时明确了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条件。
第六部分,预案管理。确定了应急宣传、培训、督导、评估及修订等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预案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第七部分,应急保障。明确了确保预案实施的组织、制度、资金、能力、监督和宣传等各项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部分,附则。包括名词解释、预案实施时间和预案解释权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