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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时间:2020年09月14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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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9]23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强化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对象。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在各类建筑工地、房屋拆除工地、市政工地、地铁工地、房屋征收工地、燃气管线工地、供水管线工地、排水管线工地、供暖管线工地、物流园区、各类库房、物料转运、铁路码头、机场以及专业租赁、工业企业等场所使用的燃油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铲车、吊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平地机等)和场内车辆(机场、工业企业等场所内部使用的没有公安牌照的车辆,如牵引车、摆渡车、升降平台车等)。

  二、实施编码登记制度。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登陆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标识牌。

  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和环保标识牌申领。

  编码登记和环保标识牌申领事宜详见附件1。

  三、实施排放年检制度。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尾气排放,并在期满前两个月再次申请年检。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排放检测,其余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年度检测由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完成。

  四、实行环保准入制度。从2020年10月1日起,凡未进行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标识牌、未排放年检以及排放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进入我市各类现场作业。

  五、强化低排放区监管。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凡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4年10月1日前生产),不得在二环路内(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各类现场使用。

  六、全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使用及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编码登记制度、排放年检制度、环保准入制度和低排放区限制使用制度。

  七、全市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严禁销售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取得环保号牌、未通过年度检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编码登记并检测。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和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由建设施工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机械实施撤场。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制度、排放年检制度、环保准入制度和低排放区限制使用制度的企事业单位、销售单位、中介机构、工地及个人,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本通告所提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排放年检制度、环保准入制度和低排放区限制使用制度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城乡建设部门等配合执行。

  市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水务、燃气、铁路、机场等重点单位要加强行业、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积极落实本通告各项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指南

  2.沈阳市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A座201室,电话:024-2452092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的通告202009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