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须守法 违法有成本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有何意义?在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围绕《条例》相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规定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证监管。同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提出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规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我市自2017年起全面组织落实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截至2020年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共计15846家,其中发证管理1587家、登记管理14259家,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全覆盖”。同时,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至2020年底,我市督促持证企业上报执行报告3897余份,并先后针对火电、造纸、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回头看”,严格排查“应办证未办证”“应登记未登记”情况;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换证工作,确保发证和登记“全覆盖”。此外,还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系列政策、技术培训,解读法规条文,提高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条例》的认识。开展针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企业依证管理、守法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违法成本“手账”一览
1.罚款
2.按日连续处罚
3.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责令停业、关闭
5.没收相关证件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6.撤销排污许可证
7.拘留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排污
●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监督检查要求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
●违法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取得排污许可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法成本: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不按证排污
超标、超总量和逃避监管排污
●违法行为: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时段排放
●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未落实排污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法行为: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落实记录和报告制度
●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