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医保明电 [2020]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者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5号)等精神,市医保局制定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已参保中小企业缓缴2020年1、2月份企业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职工医疗医保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