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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出台办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工作上要“亲” 关系上要“清”
时间:2017年11月01日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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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2017年11月01日

  工作要“亲”,是要带着感情为企业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难题。商之所愿,政之所念;关系要“清”,则是坚守党的纪律及党员干部政治本色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廉政的底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日前,《沈阳市安监局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这是市安监局着力厘清安监系统政商交往边界,划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营造以助商安商为荣、以拒商远商为耻的营商文化氛围,进而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十二条厘清“亲”“清”关系

  安全生产是员工的期盼和福祉,是区域营商环境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城市品质提升的标志和体现。严守安全底线、严格依法监管、保障人民权益、生命安全至上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安监部门对企业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查处等法定职权,事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同时对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规范安监部门与企业、中介机构之间的政商交往,不仅关系到安全监管和涉企服务的过程和质量,也是确保安监队伍风清气正、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市安监局扭住关键、精准发力,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印发后,迅速组织学习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和数易其稿,在局务会议中集体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二十二条,重点突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亲”字,更加注重加强政商沟通,以及涉企服务、培育中介机构发展的问题,同时列出了两种清单,辩证处理“亲”和“清”的关系:一种是“正面倡导”安监人员在政商交往中的9项行为清单,让政商关系真正“亲”起来;另一种是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让政商心中都有一张“明白纸”。

  “正面倡导”列出9项清单

  在“正面倡导”安监人员应当作为的9项清单方面,《办法》指出,要推行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代表恳谈会,局领导每季度至少到3个以上企业调研;要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多措并举确保行政许可“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生根,力争为申请人提供愉悦的办证体验,并探索试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预审温馨告知制,对于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温馨提示申请人力争在安全审查会召开前完成修改,助推加快审批进度和严把安全准入关;要公正平等对待企业,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成分、安全监管隶属关系和规模大小,在安全生产执法等过程中,均应依法平等处理;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一体化监管执法,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等工作中,将职业健康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防止过度执法;要支持激励诚信经营企业,对其许可申请按规定实施容缺受理,对其日常监管中减少执法频次,对其违法行为按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正确处理营商环境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关系,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提高执法的震慑效果和遵章守法企业的公平获得感,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袒护和助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

  《办法》还强调,要支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拓展安全技术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与防雷检测、消防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等一体化的综合技术服务;要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风险和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政商交往列出3张负面清单

  在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方面,《办法》规定了3张负面清单,分别是:安监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不准作的行为、与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交往中不准作的行为,以及引导企业负责人不准作的行为。《办法》强调,安监人员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其健康发展;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以备案、登记管理的形式,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召开评比表彰会、办班培训会等名义,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会议费、培训费;不得通过召开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见面会等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规避法定程序和方式要求,随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项目。《办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本局干部人事任免、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查处等,也不得捕风捉影、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对本局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用以发泄私愤或谋取非法利益。

  《办法》还指出,要建立和实施安监人员容错免责制度,明确可以申请免责的3种具体情形,鼓励安监人员干事创业;要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入围和退出机制,对政府采购安全生产项目的承接主体开展信誉评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