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加快提升农业产业链和龙头企业提质增效,按照《沈阳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乡村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财农〔2024〕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主要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促进农业产业链提升,龙头企业提质增效,引导调动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性,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贴息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享受该补助政策。
1.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与银行正式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且为经核实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超过300万元(含);
3.贷款发生在市属和本市管理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重点支持围绕农业产业链、农产品加工、产业联盟以及特色产业建设项目。
三、贴息标准
1.2023年流动资金贷款增量300万-5000万以内部分,增量部分为超出上一年度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部分。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所需资金市县按1:1配套。
2.贴息期限最长为一年,贷款期限高于一年的按一年期贴息,实际贴息企业低于一年的按实际执行。
3.各区县(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合计超过资金总规模上限的,按区县(市)申报资金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四、贴息流程
1.坚持“先报后补”的原则,2024年5月31日前,贴息对象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出2023年度贴息申请,填写《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贴息对象需出具身份证明、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所需材料及胶装要求详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说明”(附件3)。
3.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汇总(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填写《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附加1、附件2和贴息对象申报材料(胶装2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4.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5天),公示内容包括贴息对象名称、经营地址、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贴息金额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并对各区县(市)申请计划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及拨付市本级资金。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等。
2.加强宣传培训。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政策宣传,指导企业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开展贴息项目申报工作,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3.加强资金管理。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贴息对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区县(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附件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