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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9年11月11日来源:市营商局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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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营商局环境建设局 2019年11月11日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起草了《沈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syyszxzz@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一处
  邮编:110000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11月11日


沈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亲商、重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以“亲而有度,清而有往”总基调,客观理解“亲”“清”政商关系内涵,按照既要解放思想、大胆作为,消除政商交往模糊地带,坦荡真诚与企业家交往,也要不越界、不违规,坚守底线,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更要防止谈商色变、为官不为,明确政商沟通交往行为,建立畅通有效的政商沟通机制,进一步扶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我市建设营商环境一流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互动交往行为导向
  为强化政商交往的行为导向,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进行规范。
  (一)正向行为激励。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应积极同企业和企业家正常接触交往,主动作为、热情服务、积极担当,真正当好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员、信息员、联络员、协调员。
  1.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岗位赋予的职责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必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履职尽责、积极担当。
  2.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估标准,对照前沿城市先进做法,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公职人员必须熟知、运用本领域、本岗位惠企政策,规避、破解政策中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拓展思维、主动作为,切实释放政策宏利,为企业投资兴业创造便利条件,增强企业获得感。
  3.畅通与企业沟通渠道,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积极拜访商(协)会或企业,加强互动交流,增强互信,广泛倾听和吸纳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企业在经营生产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4.积极组织或参加旨在推广商(协)会或者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和公开招商、投资者推介、培训、接待外商等经贸交流活动,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项目争速活动,以及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5.积极主动与企业到国内其它地区招商引资,期间公职人员应与企业人员一同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单独核算,并按标准结算差旅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在正常交往范围内,可适当购买赠送能够展示沈阳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对企业赠送的高档礼品原则上不予接受,确因无法拒绝而接受的,必须登记上交或按价付款。
  6.积极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沈阳经济、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如遇就餐时间,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公职人员要定期为企业主动提供有效的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在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者开展调研时,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企业用餐标准交纳餐费,企业若无食堂,可由企业依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公职人员应积极主动对接本领域本行业有影响力、引领力的企业家,鼓励企业家提出创意和想法,列出需要提供的政策和服务,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精准扶持。
  8.推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对诚信守法、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行“非请不扰”,除法定必要检查执法外,不得干扰企业正常运行。
  9.党政部门要将企业高端人才的教育、管理、培训纳入日程,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积极组织企业高端人才参加产业提升、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推广产业前沿新技术、管理新模式等培训活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企业人才到境外学习研修、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企业人才到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践锻炼。
  10.对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取得阶段性突出贡献单位或个人,采取即时奖励的办法,着重进行奖励,形成激励示范效应,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发展。
  (二)反向行为约束。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同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过程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严禁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10项行为。
  1.禁止无视相关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以出政绩或树形象为目的,对企业作出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2.禁止不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或以业务不明确、涉及交叉业务以及岗位接替为借口,不办理或拖延办理企业依法依规的申请事项,出现“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禁止在传统节日、法定假期等特殊时段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公职人员到特定服务的企业或商铺,以索要钱物为目的,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立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的事项进行骚扰式检查,或者对同类企业的同类、同质违法行为在处罚时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选择性执法,出现“同查不同罚”的合法性伤害。
  4.禁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强制企业参与投标或者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标,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禁止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将自身工作失误的后果转嫁给企业,造成企业损失。
  6.禁止对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出现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行为。
  7.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不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
  8.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以及各类摊派,不履行对企业应享有关优惠政策或税费减免。
  9.禁止出现收受企业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向企业借款、借车或违规向企业放贷,安排亲属到企业挂名领薪,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行为。
  10.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以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三、打造政商互动感知系统
  以“万人进万企”活动为切入点,从企业需求侧出发,创新政商交流沟通、综合宣传、诉求解决、监督评议平台,通过建立政商互动新模式,拉近政商距离,通过各种方式将感知的触角深入企业,把握市场脉搏,切实了解企业之需、解决企业之困。
  (一)畅通政商沟通交流渠道。推广“营商下午茶”“局长走流程,处长坐窗口”等活动,真正植入企业办事情景,为企业营造一个平等轻松温馨的沟通环境。发挥“@沈阳营商”移动微服务平台作用,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发展方向和职能特点,创造性为企业提供沟通服务渠道,公开机关单位及干部的电子服务名片,为企业提供透明公开的政务服务环境。聘请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全面广泛深入各行业之中,了解掌握阻碍行业发展的问题,及时向政府进行反馈。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以专家和企业代表为成员的营商促进会,搭建政商沟通桥梁;形成以商(协)会会长座谈会、走进商(协)会为主要形式的“联系商(协)会”机制,推动“问计求策”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前,应充分向企业家征求意见,并进行决策事项的公开答辩。
  (二)建立营商融媒体平台。整合沈阳电视台、沈阳电台、沈阳日报、《营商报》等传统宣传载体,与抖音、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新媒体,建立营商宣传综合融媒体平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融媒体平台上建立有各地区、各部门特色的营商宣传阵地,开发具有地区和部门专业性的热点应用,全面系统报道全市最新营商动态,推广营商建设最新成果,宣介最新政策应用成效,实现惠企政策信息的查询和精准推送,并通过“营商新政讲堂”“企业服务日”等互动交流的形式,对企业关心的政策、举措进行宣讲解读和问题答疑,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改革红利。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我市“百强企业”新闻发布制度,每年发布我市综合百强企业、纳税百强企业名单,及时推广企业改革创新典型经验。
  (三)加大企业诉求解决力度。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沈阳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企业诉求“清底行动”,提高企业诉求办结率。升级企业投诉举报系统,打造企业诉求解决2.0版平台,将“8890”和“12345”投诉系统与全市工商联组织中设立的举报投诉系统进行有机整合;便利企业诉求解决渠道,利用“@沈阳营商”微信小程序的投诉模块,让“有事找我”实现“指尖触达”。通过归并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受理企业问题渠道,建立健全平台功能,对企业的诉求问题,利用收集、转办、承办、反馈的工作闭环,形成“诉求多口入、解决一口出”工作格局,最大限度保证企业诉求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完善企业监督评议机制。在各级各类大厅完善“好差评”制度监督平台,提升全市办事窗口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办事环境的基础;升级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的评议平台,在“@沈阳营商”和“企业评、群众议”上扩大评议范围,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处室、各岗位推行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整合行政资源要素,倒逼政府内部工作流程优化;建立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为指导,以企业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在各区、县(市)建立具有沈阳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平台,对标国内先进地区找差距、补短板,以评促改、精准改进,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沈阳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保障行为规范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促进政商关系在依法依规、界限分明、公开透明的轨道上良性互动。
  (一)落实容错纠错和免责减责机制。为激发党政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鼓励公职人员倾心帮助、热心服务、真心担当,结合《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在积极解决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由于政策法规界限不清或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失误;对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由于履行程序出现瑕疵导致失误;对在帮助企业处置突发性事件、预防区域性风险过程中,运用非常规手段而导致不良后果等情形,但均未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企业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兑现符合政策方向的自身权益时,由于公职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各类补助和惠企政策落实未达到预期效果等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积极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评价考核和监督问责机制。依托全市营商环境专项考评体系,在年度综合考核时,将社会评价结果纳入总成绩;通过向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共政策进行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权益维护,倒逼政策落实,落实程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全面推广应用“12388”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热线,以及人大、政协监督反馈渠道,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绕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三)深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机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监督问效,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党委要牵头抓总、统揽全局,各级政府要担负起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人大政协要跟踪调研、问政质询、严格督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人大政协开展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将践行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