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一网通办”“只提交一次材料”的有关部署,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果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传真:83963932
邮箱:sybzhjs@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邮码:110000
附:
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一网通办”“只提交一次材料”的有关部署,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工程建设审批“只提交一次材料”为牵引、“一网通办”为实施路径、“一件事一次办”为主要抓手,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流程优化再造,优化策划生成、精简审批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2021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总体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50%以上新建工业类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实现“拿地即开工”;50%以上中小型民用建筑和100%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实行建筑师负责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将区域评估、市政管网、地下基础设施、海绵城市、5G基站等规划新增入控详专项规划,依托“一张蓝图”固化空间管控体系。(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水务集团、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2.夯实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类项目储备入库和出让类土地项目审核标准,严格把好“准入关”。调整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编制计划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先期完成空间协同,确保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等内容符合建设条件后方可列入计划,提升项目策划生成效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水务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3.强化“多规合一”业务协同。优化策划生成服务模式,实行建设要点“清单制”推送。将拟建项目建设条件、评估要求、设计要点、关联事项及审批流程形成“一张清单”,作为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附件,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实行“一次性告知”,作为后续审批实施依据。(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4.严格“净地出让”管控。在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核实产权产籍注销情况、征地批复手续完整情况、地上物拆除及清表情况、地下老旧人防工程拆除情况,完成考古勘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周边道路命名和红线外市政管网敷设等前期工作,对于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地块不予公告,确保“净地出让”。(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文旅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5.深化“区域评估”改革。
(1)出台文勘、环评、节能、水保等9项区域评估事项实施细则和应用指南,确保政策可操作可实施。(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局、应急局、气象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依托空间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提供后台能力支撑,将各功能园区(产业园区)区域评估结果四至边界固化“一张蓝图”并动态更新,审批部门通过项目地理位置信息自动关联和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评估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3)推行新增工业类项目“标准地”改革。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投资强度、容积率、耗能和排放标准、亩产税收等基本控制性指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建立健全配套改革制度,制定“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各地区政府结合项目实际,细化控制性指标后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6.科学调整全周期时序。结合北方受气候影响施工期短的实际情况,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每年在2月底前完成策划、评审、用地、规划等前期手续,3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和办结施工许可前相关审批手续,4月底前实现正式开工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实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类项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带方案出让”的土地处置方式。
(1)提前开展审批前置服务。允许意向参与企业在未取得土地前按审批程序准备报批资料,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指导设计方案编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为后续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出台“带方案出让”土地操作流程,健全项目运行保障机制,依托空间协同平台和联合审批平台固化实施。(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3)简化“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流程,将立项用地、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4)项目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带方案出让”投资建设协议,在协议内容中明确规划设计方案、功能运营、代(竞)建任务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单位在竞得土地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8.推广建筑师负责制。
(1)在我市中小型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带方案出让土地)全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取消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施工图报备和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制。鼓励以上类型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及其他附加服务内容。(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按照工程繁易程度、类型、信用等合理划分风险等级,逐步降低勘察设计图纸事中事后抽查比例,其中简易低风险项目抽查率不超过50%。(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二)优化审批流程。
9.精简优化审批环节。
--立项用地阶段
(1)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3)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4)对单项合同额低于规定额度(400万元以下且工艺简单的施工项目、200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服务采购项目)的3类项目,将招标周期由不少于20个自然日压减为不少于7个自然日。(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5)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缴纳不再作为申请临时供水、临时供电的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在缴纳完首笔土地出让金后即可申请开通。(责任部门:市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工程建设阶段
(6)进一步明确市政建设项目生产性建筑范围,出台人防工程豁免审批清单,清单内建设项目无需承担防空地下室建设任务。(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7)将自贸区工业建筑项目人防审批改革经验扩大到全市域。工业建筑项目的建筑物全部为生产性厂房、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无需配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向项目属地人防部门备案(取得人防任务说明),作为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的依据。(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8)不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9)对出让类用地项目,将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3个环节合并办理,项目单位无需单独申办。(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0)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消防现场勘验和施工许可阶段消防现场勘验环节,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集中一次开展现场勘验。(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施工许可阶段
(11)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豁免施工许可的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2)将质量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申报制改为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制,不再把质量监督手续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由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自行登记建档。(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13)对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个体商户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消防验收,无需立项即可依法办理直发包书,顺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4)项目单位可凭《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招投标书面备案或依法直接发包书备案。(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5)不再将考古勘探作为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前置要件,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严格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6)在新建商品房预测绘环节,将“权籍调查”工作后置到不动产登记前办理,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审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7)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和碰头费。取消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市街(集中)管网建设费、供水计量装置费。(责任部门:市水务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18)取消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联合验收阶段
(19)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涉及的“主体验收”、“设备验收”和“综合验收”3个环节合并为“主体验收”和“综合验收”2个环节。(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0)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提供消防设施维保记录代替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1)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竣工验收阶段统一管理,审批时限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总体竣工验收时限控制在18个工作日内。(责任部门: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0.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1)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出让用地项目、其他类项目三大类,实行差别化管理。
--划拨用地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投资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水利、政府投资公路4类项目。
--出让用地项目划包括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社会投资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土地3类项目。
--其他类项目包括既有改造项目(装饰装修、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闲置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简易低风险项目(简易城建、施工豁免、管线、仓储、外线接入项目)9类项目,以及5G、国网、宝马等定制化项目。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每年出台简易城建项目清单(建设内容不涉及规划红线调整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类别),清单内项目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豁免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1.规范方案联合审定。
(1)进一步规范方案联合审定的技术标准和办理流程,各相关联审部门细化明确审查标准,对设计方案编制的依据、标准、内容、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建立规划条件监管机制,加强对擅自增加额外规划条件或附加内容等问题的督查和问责。(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执法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建立审前辅导和预审机制,加强部门业务协同,提前指导设计方案编制,提升方案审查的一次性通过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3)进一步压减时限,将方案联合审定公示期和审查期合并为7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2.优化施工许可。
(1)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等非关键信息变更,实行全程网办、即时办结;涉及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变更,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变更3类关键信息变更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建立以工程规模和信用等级确定农民工工资缴存金额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13.完善联合验收机制。
(1)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同步办理验收备案书,验收结果直接推送至“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顺序办理房屋竣工实测、不动产登记手续。(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制定联合测绘管理办法和应用指南,统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房产面积测算、土地勘测、人防测绘的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3)健全完善“多测合一”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将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划分为正常、管控、黑名单3个等级,依据信用等级差异化实施检查和抽查。(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14.精简规范技术审查环节。
(1)加强对技术审查事项规范化管理,明确办理时限,无上位法依据的、演化变通形成的、可通过建设规范标准实现管理目标的一律取消。制定并公布技术审查事项清单,明确审查和收费标准,分类制定评审要点和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评审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承担。(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水务局、应急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2)推行“在线评审”。依托一体化平台建设评审专家库,设置评审流程,建立随机抽取、组织评审、数据调阅等功能,通过在线提交、视频会议、远程评审等方式,推广“不见面”评审。(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15.优化市政公用服务。
(1)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水电气等市政公用部门统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设计方案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统一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房产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3)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红线外市政管网敷设的相关费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房产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4)合并临时水电报装和正式水电报装,建设单位申请临时水电报装,后续正式接入水电无需再次申请。(牵头部门: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6.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性综合管网规划,提前制定综合管网规划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通过联合验收填补红线内地下管网和红线外公共管网资料空白,逐步建立健全地下管网数据库。(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责任部门: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房产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7.推行“互联网+告知承诺制”。
(1)原则上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均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坚持分类管理,各相关部门动态更新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和下载。(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与信用建设,健全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3)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18.完善帮办代办机制。
(1)健全市、区(园区)代办服务体系,围绕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城市更新等项目的申报审批,为项目单位提供全流程咨询、预约、指导、协调、督办、回访、救济等服务。(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2)建立代办服务台账,落实代办人员“首接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责任,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报资料,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协同相关部门适时推进并联审批,变“企业跑”为“代办跑”。(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9.强化重点项目管理。凡是重点产业项目涉及到的市级审批权限,直接下放或委托区级政府部门实施,实行同级化办理,暂时不具备下放条件的,应依托平台实现省、市、区三级联办。(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20.推行无差别受理。打破审批阶段限定,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无差别受理窗口”,各部门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实施并联审批,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一单一次提交,一次全程可办”。(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1.规范非税收费。
(1)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通涉审行政收费事项网上缴纳功能,将投资项目审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收费在线缴纳、票据电子流转、用户自助打印”的线上缴费模式。(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人防办、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2)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收费窗口,统一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报装费、农民工保证金、不动产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实现缴费“一站式”办理。(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人防办、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22.规范中介服务。
(1)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各政务服务部门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2)推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涉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网中介服务超市,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管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明确任务指标)(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
(3)支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3.探索新技术应用。鼓励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推广运用,加快推进电子辅助审批,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4.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应急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2)探索在我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质量风险管控服务。(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5.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6.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监管。
(1)建立完善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健全与“信用沈阳”平台和联合审批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汇集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设覆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加强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营商局;责任部门:市信息中心、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2)扩大实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全面应用信用评价结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责任部门:营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3)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可终止办理、责令整改、撤销决定、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牵头部门:市营商局;责任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三、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统筹推进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总结经验,部署改革推进,协调解决问题。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推进任务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提交有关问题,总结典型经验。
(二)严格督查落实。按照任务分工加强督查督办,市工改办建立督查督办和每月通报制度,相关部门落实每月28日前报送改革进展报告制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三)健全评价机制。对标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办理建筑许可)和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优。
(四)完善政策保障。建立常态化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机制,多种渠道倾听企业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有效诉求。聚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和技术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重视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