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推动我市工业提质增效,提升“亩均效益”,充分借鉴其它地区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沈阳市推进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邮箱:sy81535350@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强市建设推进处
邮政编码:110179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沈阳市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的工作方案
为有效实施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推动我市工业提质增效,提升“亩均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由市级和区、县(市)两级联动,围绕“三篇大文章”,加快“腾笼换鸟”,不断提升“亩均效益”,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评价,到2023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工业结构更加优化,经济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亩均税收、亩均总产值、人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等指标增速均高于全市工业平均增速,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以上,逐步形成创新强、质量高、效率优、亩均效益更好的具有沈阳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按照导向清晰、指标规范原则,以区、县(市)为主体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采掘、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一)评价方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场监督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各区、县(市)根据以下指标和权重设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总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人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等6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30、15、20、5、15、15。具体指标体系和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2.指标基准值。亩均税收、亩均总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人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总产值5项指标,各区、县(市)参照上年本辖区平均值,按年度确定本辖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对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指标,各区、县(市)按评价年度本辖区企业该项指标最高值确定统一基准值。
3.计算得分。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计分。亩均税收、亩均总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人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值,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2)加分项(具体加分标准见附件2)。
(二)评价分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局)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区、县(市)为单位,将参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划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本区、县(市)产业发展方向、综合质量效益好、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占比15%。
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综合质量效益和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好、需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占比75%。
C类为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综合质量效益相对较差、需重点整治转型的企业。
D类为淘汰退出类,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占用资源利用率低、综合质量效益差、需淘汰的企业。C、D两类共占比10%。
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本区、县(市)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和研发投入强度2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15%确定为A类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本区、县(市)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和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2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后10%确定为C类和D类;
除A类、C类、D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各区、县(市)将初步确定的C类和D类企业上报,由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研究确定最终名单。
可进行调档处理的情形见附件2
三、建立健全分类实施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对A类企业的新增用地,优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及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C、D类企业原则上不新增工业用地。
(二)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电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D、C、B、A类的顺序,分别明确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有序用电等方面的具体差别化政策措施。
1.优先支持A类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
2.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在省、市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时,按照D、C、B、A类的顺序实施梯次错避峰等让电措施。
(三)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参照《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沈改发〔2019〕135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1.用水实行定额和计划管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当企业用水量超出定额20%(含)以内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价1倍。
2.提取一定比例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对节水成效突出的A、B类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优先安排使用再生水。
(四)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企业A、B、C、D评价分类,明确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试点示范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鼓励和限制性政策措施。优先支持A类企业申报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政策。鼓励B类企业创建各级各类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C类企业除智能化、绿色化等改造提升类政策外,不支持申报其他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不支持D类企业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五)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金融机构信贷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政策条件的A、B类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等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A类企业优先纳入“信易贷”培育池,推送金融机构筛选;对C、D类企业,限制新上同业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审慎性参考,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项目贷款。
四、完善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机制
(一)发挥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创新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大力促进人才、项目、成果等创新资源高效配置,不断提升“亩均效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对综合评价优良的企业与技术创新中心、各类科技企业创新主体申报工作结合,加快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对综合评价优良的区、县(市),在创新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布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大“亩均效益”提升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重点推进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绿色化改造,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加快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鼓励各区、县(市)采取协商收回、实施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企业入园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对末档企业中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及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和对区、县(市)工作的指导。各区、县(市)负责具体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工作。
(二)评价程序
各区、县(市)要将评价数据反馈至被评价企业,及时修正误差,于拟定日期前完成辖区内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汇总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结果运用
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统一推送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评价排序作为落实差异化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开展精准服务,加快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优质企业集聚,激励和倒逼企业提高单位资源占用产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沈阳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牵头抓好统筹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和对区、县(市)工作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要把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检查
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区、县(市)和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的检查力度。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机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三)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对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县(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强化示范引领。加强对评价指标、分类施策等内容的宣传解读,畅通互动渠道,正向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考核指标名词解释;
2.沈阳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沈阳市工业企业评价数据采集信息表。
附件1
考核指标名词解释
以亩均税收、亩均总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人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为主,共计6项指标。
1.亩均税收(万元/亩)=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工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
2. 亩均总产值(万元/亩)=工业企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
3. 研发投入强度(%)=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4.人均营业收入(万元/人)=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工业企业年度平均用工人数
5. 单位能耗总产值(万元/吨标煤)=工业企业总产值÷工业企业综合能耗
6. 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万元)=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附件2
沈阳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及权重 | 评分办法 | 指标说明 | 指标来源或审核认定部门 | |||
指标名称 | 基本分值 | ||||||
1 | 亩均税收 | 30 | 亩均税收得分= (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基准值×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倍。 | 企业实缴税收采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确认的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总额。 | 由税务部门提供。 | ||
企业用地面积按已登记用地面积与承租用地面积之和减去出租用地面积计算。 | 已登记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认定,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由企业提供凭证,各区、县(市)核实认定。 | ||||||
2 | 亩均 总产值 | 15 | 亩均总产值得分= (工业总产值/用地面积)/基准值×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倍。 | 工业总产值指上一年度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活动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总价值量。 | 由企业提供。 | ||
企业用地面积按已登记用地面积与承租用地面积之和减去出租用地面积计算。 | 已登记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认定,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由企业提供凭证,各区、县(市)核实认定。 | ||||||
3 | 研发投入强度 | 20 | 研发投入强度得分= (研究与开发费用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倍。 | 研究与开发费用合计采用国家统计局每年开展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按项目上报的数据。 | 由企业提供。 |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采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确认的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 由税务部门提供。 | ||||||
序号 | 评价指标及权重 | 评分办法 | 指标说明 | 指标来源或审核认定部门 | |||
指标名称 | 基本分值 | ||||||
4 | 人均营业收入 | 15 | 人均营业收入=(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基准值×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倍。 | 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按上年度全年计算;职工以上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 由企业提供。 | ||
5 | 单位能耗总产值 | 5 | 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基准值×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倍。 | 工业总产值指上一年度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活动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总价值量。 | 由企业提供。 | ||
单位综合能耗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总量,统一折合标准煤计算。 | |||||||
6 | 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 | 15 | 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得分=(实缴税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基准值×基本分值;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值,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 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采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确认的企业用于缴纳环保税所申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 | 由税务部门提供。 | ||
加 分 项 | 境内外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加2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加1分。 | 由金融部门审核认定。 |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加2分。 | 由科技部门审核认定。 | |||||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 |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 由科技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核认定。 | |||||
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 |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 由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 |||||
近2年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 |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加2分、国家标准加1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加0.5分、市地方标准加0.3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加1分、国家标准加0.5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加0.2分、市地方标准加0.1分;参与多项标准制定者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 | |||||
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或省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项目 |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 由工信部门审核认定。 | |||||
序号 | 评价指标及权重 | 评分办法 | 指标说明 | 指标来源或审核认定部门 | |||
指标名称 | 基本分值 | ||||||
加 分 项 |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 | 加2分。 | 由工信部门审核认定。 | ||||
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 |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 由工信部门审核认定。 | |||||
注:以上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总加分不超过10分。 | |||||||
调 档 情 况 | 新兴产业企业不列入C、D类。 | 由工信部门审核认定。 | |||||
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排序,实缴税收在区、县(市)参评企业排名后50%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A类。 | 由各区、县(市)审核认定。 | ||||||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划入A类。 | 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 | ||||||
上一年度被评为A类的企业、本年度工业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新达到规模上以上标准未满一年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C、D类。 | 由各区、县(市)审核认定。 | ||||||
对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不符合各级政府明确的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直接划入D类。 | 由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 ||||||
对不符合辖区产业定位、单位资源占用高、产出效益低的炭素、铁合金、砖瓦窑、水泥、化工等行业部分企业,可直接列为C类或D类。 | 由各区、县(市)审核认定。 | ||||||
对于有减排指标要求,但未完成污染减排指标任务的工业企业评价为C类或D类。 | 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 |
附件3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数据采集信息表 | |||||||||||
区、县(市): |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 构代码 | 地区码 | 实缴税收 | 总产值(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 | 研发投入 | 用能 | 排放 | 年平均 职工人数 | 企业用地面积(亩) |
企业1 | |||||||||||
企业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