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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2021年04月13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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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04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我市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意见(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留言反馈。

  邮箱:sytdlyc@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邮政编码:110003

  网站留言反馈地址: http://zrzyj.shenyang.gov.cn/html/GTZYJ/152463032251311/152463032251311/152463032251311/3225131148325280.html


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M0)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及实施范围

  (一)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市发改部门《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三)本意见具体实施范围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

  (四)实施范围内,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创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M0用地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公顷,特殊情形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M0按供地方式分为新增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控规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调整为M0,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但须按照M0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并缴纳从M1调整成M0产生的土地差价。

  (七)M0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配套用房包括配套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配套用房部分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八)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具体转让比例在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M0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九)M0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具体出让年限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产业生命周期或项目单位需求年限综合确定。M0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如企业全部自持,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十)M0出让起拍价(起始价)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同时不低于土地成本与国家、省规定计提的资金之和。

  M0=M×0.8×R×(1-X)×N1+A35×R×X×N2

  其中:M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价格;A35为科研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X为总建筑面积的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1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N2为科研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三、建设与登记管理

  (十一)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

  (十二)M0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十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等约定,对自持产业用房以及配套用房转让、抵押权利限制等需特殊说明事项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四、项目准入与履约监管

  (十四)M0项目应符合《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且具有较强投入与产出,具体要求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十五)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本意见第十四条等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准入审核,制定《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出让年限、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自持年限、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产标准、买受人资格、违约处置等条款。

  (十六)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将《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地块交易时与开发主体签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涉及转让限制的条款纳入出让合同,各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予以落实。

  (十七)M0产业用房的买受方、出租转让对象,应是符合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

  (十八)M0项目应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达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

  (十九)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是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依据《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建设、达产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开发主体制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协助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十)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成立M0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小组,依据《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开展达产验收工作。在建设期、达产期内,均未达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一M0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指标等进行达产验收评估。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