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高排放车辆(机械)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代市政府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两轮的征求意见工作。现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及最新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要求,对《通告》内容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通告》第三轮征求意见稿。现就通告内容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9月20日,为期30天),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
意见反馈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庞龙、李一倬
办公地址: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A座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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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第三轮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第三轮征求意见稿)
为了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承担成品油等危化品运输、供热燃煤运输等民生保障物资运输的车辆,邮政专用标志车辆,军队、武警车辆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破冰除雪车、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告有效期满后将对国Ⅲ柴油实施更加严格的低排放区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