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反馈。
邮箱:280586700@qq.com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关于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8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制度,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各区县政府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铁集团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治安、内部保卫等管理细则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加强轨道交通站内的警力配备和日常巡视。
市发改委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意见,拟定票价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审定的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做好与运营安全的衔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生产、销售城市轨道交通重要设施设备的质量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政策性规定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地铁集团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地铁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法规体系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要求,以保障运营安全和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健全完善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2.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完善并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健全并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地铁集团建立完善反恐防暴工作机制和各项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聚焦实战、注重实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地铁集团)
(二)科学编制规划
3.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全过程,充分规避规划、建设等前期风险遗留运营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4.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时序等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铁集团)
(三)做好规划建设运营环节衔接。
5.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有效发挥作用。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审批时以书面形式听取交通、公安部门意见,批复文件及时抄送交通、公安部门。运营服务专篇、公共安全专篇的有关要求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地铁集团)
6.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项专项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进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档案局、气象局、地铁集团)
(四)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7.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督促地铁集团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构建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8.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轨道交通领域专家库,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技术力量,推动本市运营单位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考评达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9.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加强运营服务监管,建立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年度服务质量评价,不断提升运营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10.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联防联控办公室,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地铁集团)
1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沿线管理和环境卫生维护。运营期间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施工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经地铁集团同意后,依法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加大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力度,依法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理沿线违法建设及侵限植被。(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地铁集团)
(五)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12.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车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站台门、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满足安全运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质量管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铁集团)
13.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4.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地铁集团不断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监督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落实情况,规范和强化行车、乘务、信号、通信、供电、工务等重点岗位职业标准。公安局指导地铁集团做好针对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要岗位职业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地铁集团)
(七)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15.地铁集团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嫌疑人员。(责任单位:地铁集团)
16.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加强巡逻防控工作,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八)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17.制定和修订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从事安检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
(九)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18.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地铁集团、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通过新闻媒体、列车车厢、车站视频、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地铁集团)
(十)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9.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纳入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修订完善《沈阳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运营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建设突发事件、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全市层面的应急合成演练由市财政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应急成员单位)
20.地铁集团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地铁集团)
21.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地铁集团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鼓励开展新型、先进、高效的应急技术研发和处置装备应用。按照消防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推广微型消防站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相关社会力量)
22.强化现场处置应对。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地铁集团、属地街道、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遇有突发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应对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应急成员单位等)
23.地铁集团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在日常工作和应急演练过程中,加强志愿者专业能力培训,提升志愿者实战能力。强化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地铁集团)
(十一)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24.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和安保力量投入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地铁集团)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主动作为,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