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5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szwzx2017@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批业务指导处
邮编:110000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
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11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取消6项、向各区、县(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102项、调整管理方式6项(合并3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3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完成落实和衔接工作。要从体制、机制、人员配置上做好预案,确保此次政务服务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的顺利承接。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有关情况,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xlsx
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再取消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
二、基本情况
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对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逐项进行梳理,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拟取消下放调整90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取消2项、向各区、县(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82项、调整管理方式6项(合并3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3项)。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共90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82项、调整6项。
1.取消2项。将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或设定依据已废止的“限额以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2项事项取消。
2.下放82项。一是为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将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70项事项下放。二是为方便群众办事,将促进创业就业、群众关注度高的“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等12项事项下放。
3.调整6项。将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等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将仅在政府部门间开展业务的“对中小学用地调整进行审核”等3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