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现公开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1年4月25日—5月25日,为期30天),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电子邮箱:sydpfq2022@163.com
传 真:24846929
办公地址: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201室,联系电话:24520920
联 系 人:李一倬 联系电话:18524494356
庞 龙 联系电话:18904056566
附 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四环路)。
1.全天禁止国Ⅲ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每天7时至21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三环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破冰、除雪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