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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咨询食品安全法规
留言时间:2026-09-15
内 容: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学习《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过程中,就食品委托加工事务方面向市场监管局法规科进行咨询如下:

1、在食品委托加工事务中,对于已生产待出厂的食品,如果生产企业发现存在食品和标签内容不符的问题,是否需要首先进行自行整改,还是应等待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后再行整改?有哪些法律规定?

2、在食品委托加工事务中,对于已生产待出厂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在保质期内向订货商出具出厂检验?有哪些法律规定?

反馈
回复部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6-09-17

尊敬的市民: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现将您提出的两方面问题回复如下:

  1.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发现食品和标签内容存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出厂,履行自行整改义务,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厂。这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应该等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不合格后再进行整改,如果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已流入市场,会造成不良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在食品委托加工事项中,食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向订货商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其他委托加工事宜可参照即将实施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1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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