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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关于休育儿假天数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6-07-15
内 容:

我的孩子是2023年9月20日出生,单位于2026年7月10日开始实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育儿假的规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剩余月数对我剩余的育儿假进行折算,只给我两天育儿假,请问这样折算是合理的么?我是否享有10天完整的假期?

反馈
回复部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6-07-17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沈阳市已同步实施。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重要发布——通知公告——第八十六号公告”自行下载。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法》和本条例。

  你单位的执行时间与算法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一致,应该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持同步。

  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作了详细说明,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