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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男职工育儿假
留言时间:2025-05-19
内 容:

男职工育儿假企业单位是不是必须执行,有没有相关文件,单位不批找哪个部门协商?

反馈
回复部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5-20

尊敬的市民:

  您好!接到您的来信,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沈阳市已同步实施。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法》和本条例。

  若您所在单位拒不执行,您可以通过工会、人社部门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信任和支持!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