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办理离婚,咨询具体流程与需携带的证件。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为:1、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如非本市户口要有居住证);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5、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为办证日期,过期后如需再办理离婚必须重新申请,并且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关于您咨询的离婚登记证件问题,离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应当提供本区居住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可在冷静期届满办理时提供),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向大东区婚姻登记处咨询,咨询电话:88219500;8821950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大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