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业主不明白,以下3个问题,向沈阳市房产局咨询。1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一个公告要求是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成员是【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业主】,另一个公告要求是【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哪个成立的程序是合法的?房屋产权人是业主,配偶在房产证书上没有名字也算业主对吗?听说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人是业主,对此我们有些不太清楚。请沈阳市房产局相关业务处能帮我们解答哪个成立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2、进入业委会的成员,备案时只需出具现物业单位出具的缴纳证明而不是正规发票。程序上合法吗,是否存在漏洞?3、进入业委会的成员存在未提供前物业单位出具的发票或证明,且收到法院通知和案件号和前物业的催缴通知的,这些人进入业委会合法吗?
尊敬的市民: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资格问题。《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因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资格问题。《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其具体资格应当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确认。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