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存在谐音歧义,被他人起外号且与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同名同姓,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提到我的姓名我就很抗拒、自卑。我在4月份已向康平县XXX派出所提交了改名申请,但被以我的姓名并未对我产生重大伤害为由拒绝。恳请领导能够尊重公民的姓名权,尊重公民的改名意愿,督促康平县公安局重新受理通过我的改名申请。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现回复如下:
收到此诉求信件后,康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向您作了解释说明。
根据辽宁省相关户籍政策,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除基本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由于您申请更改姓名的诉求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故无法为您办理姓名变更业务。
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进行了回访,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