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沈阳市民政局进行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结婚证的补办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您的情况可以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办理,双方需携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结婚证。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还需要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及能够证明你们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名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证明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独生子女费的领取
独生子女费的办理工作不属于民政业务范畴,建议您咨询一下计划生育委员会。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民政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