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转到沈阳市卫计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
患者2016年3月12日到医院门诊开药治疗,将药费及挂号费发票原件交到沈阳市人社局工伤处报销后,患者将药费及挂号费发票复印件丢失,无法凭复印件去单位职工医院领取报销钱。
2.处理情况:
医院高度重视,已告知患者到单位开取因发票丢失未领取报销费证明后,即可到医院补打发票。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卫计委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