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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咨询电动车上拍照标准
留言时间:2017年7月23日
内 容:

反馈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8-24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办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1、2012年5月,沈阳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目前,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从2013年5月20日开始对现有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免费发放牌证。

  2、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以下要求,并通过质检部六检测。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2)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

  (4)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3、2014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都按照沈阳服务业委员会及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的产品目录信息进行上牌,如不在目录范围内的故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照业务。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