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你的来信,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优抚处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602号)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规定,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补评残应将能够证明因战因公伤残的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病历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将评残材料经市民政局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组织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审批。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民政局
2017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