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涉及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您结合创业实体的具体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涉及地税的问题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沈阳市地税局网站咨询。感谢您对沈阳市地税局税收工作的支持。
沈阳市地税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