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16〕121号规定:第四条测温程序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第六条退费标准和程序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房产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