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市长信箱 -> 信件回复 -> 其他
问题
标 题:咨询独生子女费领取政策
留言时间:2016年7月6日
内 容:

反馈
回复部门: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6-07-13

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转到沈阳市卫计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2.经和当事人电话沟通得知,当事人于1997年再婚,再婚前当事人有一子女,男方有二子女,根据《条例》解释中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子女存活总数合计计算的原则,当事人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卫计委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