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转到沈阳市卫计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2.经和当事人电话沟通得知,当事人于1997年再婚,再婚前当事人有一子女,男方有二子女,根据《条例》解释中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子女存活总数合计计算的原则,当事人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卫计委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