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临近年末,据媒体报道,多地出现投资类公司“跑路”的现象。据我们了解,投资类公司不属于金融类公司,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2014年7月,按照中国银监会、工商总局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印发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市公司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进行清理规范。对实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名称和业务范围;对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清理或取缔。目前,通过清理规范全市保留非融资性担保16家。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很大,按照担保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担保公司可以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者虽然均为担保公司,但在设立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均有着明显的区别。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字号上标有“融资担保”字样,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2)经营的范围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3)高管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5)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则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有严格的条件,在沈阳市申请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亿元。发起人必须有1家以上企业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30%,该企业法人股东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主发人(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的纳税不低于1000万),且与2家以上的银行机构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参照上述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市民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首先弄清公司的性质,进行审慎的风险研判,选择合法的途径。对可能存在诈骗嫌疑的公司或可能存在非法集资情形的公司,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个人远离非法集资,也提醒家人亲友远离非法集资。
市政府金融办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