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关于“大学生工龄问题”的信件已收悉,我局工资福利处回复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规定: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年限计算工龄。
二、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如果您是参加工作之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那么您的学习年限不能计算为工龄,如果您是博士研究生,那么您的学习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