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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关于孩子的落户问题
留言时间:2014年7月2日
内 容:

反馈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4-07-07

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关于明确户口管理及相关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沈公户【2005】6号)的相关规定,普通高中等院校录取省外新生需要来我市落户,依据省、市教育、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省、市招生办审批盖章的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新生落户名单,经分局户政科审核并在新生落户名单上签署意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您的孩子2011年考入沈阳建筑大学并将户口由原籍迁出,若属于您所述情况,系当年学校原因将您孩子的户口迁移证遗漏未办理落户,东陵分局及学校属地派出所均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为您孩子补办落户。

 

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