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规定,遗嘱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的法定业务范围,各公证处均可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是: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人能提供草稿的可提交遗嘱草稿,如遗嘱人不能提交遗嘱草稿,公证人员可依法为遗嘱人代书遗嘱;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书效力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收费标准
根据辽价函[2010]70号《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证明遗嘱,每件收费400元。
四、自书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时成立。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欢迎拨打22827932电话咨询。
沈阳市司法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