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或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人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沈阳市卫计委
2017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