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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采暖费报销问题
留言时间:2016年12月09日
内 容:

反馈
回复部门: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12-16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沈房发[2013]66号)第六条“居民住宅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您家房屋的采暖费应由您爱人单位承担。

  沈阳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