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沈房发[2013]66号)第六条“居民住宅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您家房屋的采暖费应由您爱人单位承担。
沈阳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