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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
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年10月16日来源: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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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及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前教育规律,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优化办园结构,提高普惠发展水平
  1.完善布局规划。以区、县(市)为单位落实沈阳市全域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2021至2025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
  2.扩增公办资源。加快在建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度、已建公办幼儿园开园进度;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保证入园人数;充分利用符合办园条件的腾退搬迁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以租赁、出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租赁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鼓励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等举办公办幼儿园,市级财政在建设、装修和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到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稳妥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依据专项规划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建设规模、移交要求等一并纳入规划条件;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审联批制度,在方案许可阶段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划条件配建幼儿园的,不得核发规划审批手续;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目标要求的地区,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其他地区也要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列入市级奖励补助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4.通过政府购买增加公办学位。对自愿按照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且列入市级奖励补助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探索购买民办学位支持举措,提高公办比例。
  5.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不断加大政府在购买服务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
  三、完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发展
  6.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市级统筹、区县(市)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体制。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地位,机构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7.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学前教育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8%以上。各区、到县(市)对市级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研究按照教职工配备标准安排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出台街道、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等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8.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学前教育奖励补助政策、省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不断完善政府、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的机制。
  9.完善特殊群体扶助制度。认真落实资助政策,提高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办好市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办幼儿班,积极推进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要对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保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工作。
  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保教人员素质
  10.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培养体系。办好沈阳大学学前教育专业,提升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办学层次,扩大培养规模。
  1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区域学前教育发展重点指标监测体系,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聘用、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师德承诺和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12.依标配备教职工。落实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其他教职工可纳入合同制管理,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幼儿园按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13.提升师资专业化水平。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优化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在职培训体系,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需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不低于教师年度工资总额1.5%安排。落实省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教师培养,各类教育评审中要确保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占一定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配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专任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到2022年,公办幼儿园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招聘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以上。
  14.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政策执行。定期核定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由幼儿园依法保障。
  五、强化规范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5.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职尽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
  16.健全安保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防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幼儿园消防、食品药品、校园周边等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的各种隐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要将相关人员列为严管人员,纳入电子定位监控。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技防、物防设施和安保队伍建设。坚持把无安全责任事故作为幼儿园评估定级、评先评优和年检的前置条件。
  17.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和办园行为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审批部门及时公布幼儿园审批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教职工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情况,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幼儿园评估定级和年检情况,民政部门定期公布幼儿园登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营利性幼儿园登记情况。按省有关要求稳妥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金融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行为。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等情节严重的民办幼儿园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及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18.加强质量管理。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发挥教研在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作用。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落实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协调发展,到2022年,全市星级幼儿园占比达到80%,每个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要达到三星级以上。
  19.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出台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各区、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的原则,2020年年底前稳妥完成无证园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
  六、完善条件保障,确保实施成效
  20.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突出问题。
  21.加强部门协调。各区、县(市)要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矛盾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对学前教育的重点工作主动依法履职,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22.加强实绩考核。市委、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公办资源扩增、普惠发展、经费保障等重点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考评体系,作为主要负责同志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前教育重点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市政府设立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奖励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
  23.加强宣传激励。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举措、成效和先进典型,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对为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