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7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中央《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务公开工作,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18年1月6日,省委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委《实施细则》),对全省党务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安排。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市委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委《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中央《条例》和省、市委《实施细则》纳入培训课程。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准确掌握中央《条例》和省、市委《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要不断细化工作举措,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公开内容和范围,健全完善公开程序和方式,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马上办”和“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条例》和省、市委《实施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沈阳市委
2018年3月16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市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文件,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充分发挥党务公开在推进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市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市委应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委领导同志负责、市委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市委办公厅承担市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市委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市委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在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文件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全市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市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市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市委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市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全市党的建设情况;
(四)市委年度目标任务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特别是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六)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市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重要会议情况;
(七)市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调研、会见、出访等内事外事活动情况;
(八)市委重要人事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九)市委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情况;
(十)市委职能、机构设置,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情况;
(十一)市委、市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二)市委管理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市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省纪委、市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市委工作机关和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市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市委领导和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党的工作情况。
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一条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凡列入市委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和市委办公厅统筹的要求,由承办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阐明公开理由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市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批。党务公开方案按照程序报市委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报省委审批。
(四)实施。市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市委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决议,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市委应当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市委适时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四条市委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并在党务公开方案中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国家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有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判,并在党务公开方案中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市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并形成相关工作意见。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例行公开信息,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确定相应的公开时限。对政策规定、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当长期公开;对一定时期内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对动态性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公开;对应急性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重大或者复杂事项,应当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办理完善,必要时应当组织再次公开。
(四)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将政策解读与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提供真实准确权威信息。
(五)建立健全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强化分析研判,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各方面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处理和整改,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当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十五条市委应当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健全完善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委会议制度。市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及市委有关专题会议等。探索建立党员旁听市委有关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市委应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健全完善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市委在酝酿、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党内听证、公示、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市委应当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以适当方式征集群众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市委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等载体进行公示;通过举办听证会让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市委决策。
第十六条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按照市委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积极稳妥、严谨规范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特别是围绕党务公开的时度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强督查复核和督查整改。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派出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党组(党委),各级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