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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07月02日来源: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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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2018年07月02日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工作作风,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决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保持“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办”和“钉钉子”精神,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工作常态,坚决防止和反对服务不到位、进取不积极、工作不落实、担当不主动等“新衙门”作风。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执行力建设,对上级交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审批服务、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问题等事项,第一时间启动办理程序,跟踪推进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并及时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推动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围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程序、时限、标准等事项,并制定首办负责、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综合运用大数据、网络、第三方评估、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关心关爱干部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完善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引导干部专心致志为新一轮振兴发展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机关应当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加强审批监管,定期组织清理审批事项。应当积极创新工作和服务方式,依托“互联网+”,提高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各级干部应当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等方面作出表率,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

  第十一条各级干部应当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网络、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知识,增强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培养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干部应当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不准将应承担的责任上交或下移,不准以集体决策逃避个人责任,不准“层层往上报、层层不表态”。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准不切实际定目标,坚决防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十三条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日常行为规范,注重形象举止,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部门等应当定期研判党政机关及其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情况,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每年选取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有关党政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本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挂账整改,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建立健全改进工作作风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作为正风肃纪和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组织开展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政机关及有关干部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沈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