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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04号
2018年08月0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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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将政府网站打造成为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集约化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网站群建设技术运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协调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内容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做好本单位政务服务系统与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及前端整合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设置专门人员或指定专门团队负责网站内容建设、互动回应、技术运维等工作,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及时,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章  开办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设门户网站,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区、县(市)及以下政府部门不开设部门网站。没有开设网站的政府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务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拟开设政府网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最终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管理备案等工作。政府网站开办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要向市编委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网站中文域名;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网站英文域名,通过当地网络接入商获得IP地址,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进行安全测评。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的政府网站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开设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须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委网信办进行审批备案。

  (二)经市委网信办审批核准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上报至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备案内容应包括政务新媒体的名称、使用单位、帐号(或昵称、二维码)、用途、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条  网站下线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部门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启动。拟下线网站原有内容应向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做整合迁移。迁移前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下线公告30天以上,并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三)部门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四)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或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并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五)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在整合迁移、改版过程中,技术支持单位务必保障数据不丢失。

  (六)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页面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全称。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或×××.政务.cn,其中×××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gov.cn结构,其中□□□为本地区名称全拼或拼音首字母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英文域名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使用的拼音字符串。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贯彻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以及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年报,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转载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渠道。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发布动态处置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务服务的总门户。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地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要与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接,设置统一办理入口,集中提供在线服务,构建权威、便捷的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各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部门网站均要设置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入口,提供本地区、本部门在线服务。政府网站要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在线预约、申报、咨询、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记录和反馈。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本级政府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具有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并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民心网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互动交流的子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互动交流的总平台。各级政府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托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答复咨询、解读政策、提供信息、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提供。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格按照“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栏目订阅、信息推送等个性化服务,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四章  集约共享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局组织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市、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要部署在市级平台。各级政府部门和县级及以下政府均不得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建的要尽快集约至市级平台。

  第二十条  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市大数据局负责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平台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等工作。集约化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负责本网站的内容更新、数据整合等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基本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要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来自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推动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要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要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的权限分离,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要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要及时向市委网信办报告。市委网信办要协调省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网站运维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应设专门机构,部门网站应设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编辑、发布、数据管理及安全运行等工作。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政府网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强化政府网站监督管理。要把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之中,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开展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各政府网站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并公开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网站奖惩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政府网站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和奖励。对未按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或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要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加强政府网站预算及项目管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要规范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管理好项目需求、进度、质量和文档等。对外包的业务和事项,明确外包服务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与相关单位、媒体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政府网站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网站间的协同联动。各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要分别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在12小时内转载,对需上级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政府网站应及时转载。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同步向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中的《网页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根据互联网发展变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需要,适时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