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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022年06月1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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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8〕339号)。

  二、工作目标

  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对日常出行的更高品质需求,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轨道交通。

  三、关键词诠释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和有轨电车。

  四、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沈阳地铁集团等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五、主要任务

  1.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

  2.科学编制规划。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合理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

  3.做好规划建设运营环节衔接。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

  4.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依法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沿线管理和环境卫生维护。

  5.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满足安全运营需要,建立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

  6.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加强日常巡检防控。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8.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9.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10.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纳入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11.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