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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2021年09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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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政府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所规定内容已被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保留必要,废止《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

  二、因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部分内容与新公布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无修改必要,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14件政府规章。

  三、因制定时间较早,实践中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无修改必要,废止《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沈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5件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