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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2021年01月2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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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2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201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16﹞第59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实施以来,对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我市《规定》在国家《条例》之前出台,因而规定的较为原则,《规定》中决策事项范围、决策执行与监督等主要内容已被《条例》所取代或者涵盖,《条例》比我市《规定》更加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废止我市《规定》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并且根据《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开展依据《条例》执行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