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延忠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延忠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沈阳日报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