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政府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 省人大代表建议 -> 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2021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提高沈阳地区供暖服务质量的建议》(第1417号)答复
时间:2021年08月1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08月16日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沈阳地区供暖服务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供热公司诉求监管的建议

  针对省8890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房产服务热线等平台供热诉求,沈阳市督导相关区域、供热单位接诉即办,接收诉求件尽快完成接件、回访、反馈工作。同时,要求各区、各供热单位保障公开电话24小时畅通,采取派专人负责督办办理时限和质量、增加诉求办理人员数量和加强对辖区供热单位督办等工作措施,进一步缩短办复时间,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效受诉、快速反映、及时解决。并且定期跟踪各区、各供热单位诉求办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发督办单、约谈等工作措施解决供热诉求问题,对诉求工作存在问题集中的区域和供热单位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确保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力保证用户满意。

  二、关于采取量化工作措施的建议

  2019年,建设了沈阳市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实现了对热源厂(换热站)一、二次网供水(回水)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和部分用户室温的在线监测。202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视频点调、预警处理等新功能,建立了联合执法等新制度。市、区供热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测热源厂(换热站)运行数据,实现供热运行数据的量化和监督,随时调度相关存在问题的供热单位,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参数,实现热网均衡供热,保障供热设施、管网安全平稳运行。并且对运行参数连续6小时不达标的热源厂(换热站)交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关于成立供热检测机构的建议

  2016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住宅室温检测程序、退费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用热户对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目前,沈阳市供热单位均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开展测温退费工作。

  四、关于加强供热成本审核建议

  目前,沈阳市物价部门已经建立了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定期对供热单位的煤炭、人员费用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供热成本进行审核,为适时调整供热运行时间和采暖费价格提供依据。

  五、关于按使用面积收费的建议

  供热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因为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供热成本测算的,所以采暖费的价格标准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目前,全国北方地区大部分城市均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从供热总成本的角度看,无论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采暖费总额应该是相同的。

  六、关于将预付款制改成第三方按质量结算的建议

  改变现有的采暖费预付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按质量结算、定期向供热单位支付采暖费是一项新的收费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部门加强供热质量监管。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收费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诸多问题,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项目,待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后逐步推行。

  七、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目前,在采暖期间,定期曝光一些诉求较多的信誉不好的供热单位,并要求相关供热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将继续加强该项工作力度。

  八、关于引进竞争机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供热市场的监管,优化供热资源配置,201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的指导意见》(沈房发〔2017〕32号),要求各区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积极推动供热市场规范、有序竞争。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