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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提高儿科收费水平解决儿童看病难问题的建议》(1472号)答复
时间:2019年07月1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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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19年07月16日

李毅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儿科收费水平解决儿童看病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解决儿童医院的发展,是各级政府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考虑对象

  2016年,为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儿童医疗服务资源短缺,解决儿童看病难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明确了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017年,全市启动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沈阳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72号),明确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规定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2018年,省物价局、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公立医院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具体项目的通知》(辽价发〔2018〕60号),对6岁及以下儿童可在成人治疗价格基础上加收的医疗服务项目予以明确。

  沈阳市从2019年起,对儿童医院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经费的50%进行补助。一系列政府文件的出台,使儿童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有别于其他综合医疗,确保了儿童医院收入的稳定和提高。

  二、儿童医院的服务价格,基本适应了当前价格改革需要

  沈阳市将向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医疗服务新增项目价格政策的建议。为确保公立医院特别是儿童医院的发展,沈阳市按照《沈阳市下发《关于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72号)要求,自2017年8月26日零时起,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按进价“零差率”销售;二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调整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康复和中医等部分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降低了14项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其中磁共振平均降幅22%,CT平均降幅在10%,检验项目共有747个项目价格下降,降幅在8%-50%。重点上调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康复和中医等项目2601项;三是在医药价格调整的基础上,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取消了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的90%通过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进行补偿。同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通过这些政策的落实,提高了儿科收费水平,调动了儿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解决了儿童看病难问题。

  三、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理调整儿科服务价格工作

  虽然近几年沈阳市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当前医疗服务价格与医院的实际收入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沈阳市将在辽宁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针对儿童医院的实际,特别是针对新医疗设备投入使用的价格申报工作重点关注,在保持原有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收费标准,提高医院的收入水平,也为维护沈阳市儿科医疗队伍稳定,保障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做出应尽的贡献。

  感谢您对沈阳市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