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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时间:2012年09月10日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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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2012年09月10日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统计局
 
(2008年5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16045人,填报普查表142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沈阳市农普办在国务院农普办的统一部署下,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市抽选了275个普查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共随机从每个区、县(市)抽选17个普查小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原始数据差错率低于0.1%,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农普办和沈阳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63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54个,镇63个;1622个村级组织,其中1549个村;78.36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76.38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3.03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091个。全市共有农业从业人员1239366人,农业技术人员6246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09万台,小型拖拉机5.75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99万套,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87万套,联合收割机0.03万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市10.3%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74.4%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89.7%的乡镇有邮电所,98.3%的乡镇有储蓄所,13.7%的乡镇有公园,82.1%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2.8%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市49.2%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7.5%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2.2%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市94.6%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电,100%的村通电话,10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22.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1.9%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9.5%的村有沼气池,25.8%的村完成改厕,72.0%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市9.4%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55.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5.7%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6.6%的乡镇有敬老院。

  77.1%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75.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46.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8.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7.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2.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99.3%的村有卫生室,98.8%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30.8%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1848910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2%。农村从业人员1657522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9.7%。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27443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8.1%。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87.5平方米。97.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82.9%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01.3台,固定电话78.0部,手机60.0部,电脑2.0台,摩托车31.2辆,生活和生产(不含农用运输车)用汽车4.5辆。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17个乡镇,其中乡54个,镇63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622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省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指本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