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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
时间:2018年01月2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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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01月22日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我市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依法防治、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有效遏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具体目标:

  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各地区都要有具备示范性的“健康企业”,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完善市、区县(市)两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合格布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市第九人民医院为全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各地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全市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市职业病临床救治基地(市第九人民医院)的职业病诊断与救治能力要与我市主要职业病病种相适应。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升。以“互联网+职业病防治”为手段,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依法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促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落实辽宁省深入开展“健康企业”等示范创建活动的要求,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自主履行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并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总工会)

  (二)突出重点,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地区民生工程。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按照省、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三)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总工会)

  (四)夯实基础,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大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政府主导、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市和区县(市)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探索将职业病预防控制服务延伸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临床救治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科学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逐步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整合现有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与务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结合起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六)加强保障,健全职业病防治保障救助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使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完善职业病防治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七)增强意识,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动员全社会参与,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健康企业”建设,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八)加大力度,注重科研及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国际间、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和推广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开展重点技术攻关,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位。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效果。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范畴,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与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作为政府投入资金的有力补充,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治服务能力水平。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梯队和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大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也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才的培训和专家储备,为企业实施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五)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价工作,于2018年年底前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终期效果评估。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阶段目标,明确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