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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22年02月25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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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2022年02月25日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2021年6月2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沈阳实际,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区起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措施、支持政策、有关要求五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科学规划、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重点保障;增存并重,量质并举”四项原则。

  (二)基本要求。从供给对象、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房源筹集方式对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基本要求。其中:保障对象为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仅要求在我市无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及相应补贴,不设收入门槛,力争惠及全部有切实租住需求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解决新市民“一张床、一间房”的生活需要,同时针对人才引进等高层次人才的品质需求,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做好分层次、多品类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在接受政府指导的前提下,按照可负担(租户可负担)、可持续(企业可持续)的原则,指导价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减轻租户日常生活负担,能够以较低租金享受相同品质的居住生活,提升租户生活满意度;并在原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上新增收购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三)工作措施。提出了做好政策衔接、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认定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公共配套及建立专营机构等7项具体的工作措施。其中,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职能进行调整,统筹推进发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需经过认定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质量与品质,让租户租的放心,住的安心。

  (四)支持政策。包括5个方面,共13条,通过对土地、税费、财政、金融方面支持为企业减轻建设、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通过执行民用价格减轻租户租住成本,使租户用较低的居住成本享受品质生活。

  1.在土地政策中通过采取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价款、允许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的方式使“土地少花钱”、自有土地建设及闲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交土地价款等方式使“土地不花钱”,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通过提高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以及允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鼓励各类主体为满足“职住平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达到租户就近居住、就近生活的目的;通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有效盘活闲置存量资源。

  2.通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财政、银行金融两项渠道对企业进行资金补充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够持续健康运营,为我市新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减轻租户租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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