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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局等11部门印发
《沈阳市建设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科发〔2022〕11号
时间:2022年08月02日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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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08月0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部等 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辽宁省科技厅等12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辽科发〔2021〕47号)精神,现将《沈阳市建设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沈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现代农业研发服务中心(沈阳市农业科学院)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设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技部等 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辽宁省科技厅等12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辽科发〔202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 “三农 ”工作重要论述、在辽宁考察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的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沈阳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构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科技特派员、新型职业农民、星创天地、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等点线面相结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到2023年,理顺农技推广机构体制机制,农业科技特派团达到100家,服务建设示范企业和合作社150家,建设各级星创天地70家,培养高素质农民1200人,完成组建各级农业产学研联盟 20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到2025年,全市农技推广体系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服务基层农业科技特派团稳定在150个左右,服务建设示范企业和合作社300家,建设各级星创天地80家,培养高素质农民3000人,完成组建各级农业产学研联盟30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家。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1.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制。组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下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接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本级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配合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业务工作。(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2.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发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主力军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职能,保证人员、设施设备和试验示范等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责权相适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增强与区域内公益性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对接,建立协同创新服务机制。加强黑土地保护、种质资源保护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能力。(牵头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3年)

  3.强化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建设。涉农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明确承担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卫生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职责的机构,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按专业技术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牵头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 2023年)

  4.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科技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计划,推动青年人才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牵头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3年)

  5.完善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将服务满意程度作为考评的重要参考指标,并实施补助经费与评价结论紧密关联的支持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鼓励农技人员开展创业辅导、参股经营等增值服务并形成利益联结的实质性合作机制。(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3年)

  6.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各级农技推广资金和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要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探索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青年农业专业人才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畅通优秀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晋升渠道,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职称评聘、职务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在评先评优、绩效激励上予以倾斜,保持队伍稳定。(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

  (二)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7.充分释放科技服务动能。以我市县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市内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将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引入到农村生产一线,为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提供科技支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完善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 ”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中将实际工作绩效作为重要参考。根据《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可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服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8.推进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支持驻沈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农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资源,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以项目为依托,加强与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的合作,健全完善“项目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农户 ”的农技推广方式,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院(校)地共建、科技引领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科技副职、区域地区专家工作站等创新服务模式。(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市农业服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9.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出台《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行动方案》,探索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借力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提升创新平台溢出效能,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组织系列涉县科技对接撮合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开展科技特派团进企业、进合作社系列活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三)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10.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强化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作用。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 +”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面向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展“个性化定制 ”服务,加强供销社与农业服务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牵头部门:市供销合作社、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11.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组建各级农业产学研联盟。依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加大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12.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市区联动机制,以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为重点,聚焦中心镇、县域产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企业源头培育,挖掘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潜力,通过提升创新能力、精准服务等政策举措,精简前置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落实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产业、人才、金融等政策,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弥补农业科技型企业数量不足短板。(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13.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以“青年农民上大学 ”培训工程、高素质农民培养计划为抓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依托农业科技特派团,引导培育一批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和农村科普宣传。(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四)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14.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有效整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资源,协同重点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实施种质资源创制、黑土地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机装备研发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数字赋能农产品深加工、设施农业等产业升级,引导驻沈科技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继续推进 “揭榜挂帅 ”工作,解决一批制约我市农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及企业关键技术问题。(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

  15.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面向大田、果树、蔬菜、养殖、农机等产业结构调整和垃圾处理、村屯绿化、秸杆综合利用、厕所改造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需求,进一步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体系,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机制,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16.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布局较为合理、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在设施农业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推进沈北新区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创建第三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形成农业农村现代化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对标省、国家级星创天地标准,进一步做优做强市级星创天地,落实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备案支持政策和相关实施细则,引导和调动科技、人才资源向农业和农村集聚,建设具有沈阳特色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17.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 +”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市农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信息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18.强化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完善相关激励机制,落实“带土移植 ”等人才团队引进政策。鼓励专业对口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引导支持返乡下乡在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加大对基层农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引导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的农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职称,壮大科技服务人才及经纪人、经理人队伍。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提升专业大户和乡土人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创业意识。(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市农业服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5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撑。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强化政策支撑的工作力度。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协调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联动合作,确保各项任务尽快取得进展。加快建立相关监测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督查评估,认真分析研判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解决。(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加强对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经济实体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投入资金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牵头部门: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经验、创新模式、优秀团体、先进人物的宣传,拓展宣传普及渠道,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热情,营造多渠道、多主体乐于参与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