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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20〕13号)
时间:2020年06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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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06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当前形势下的稳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积极落实保就业任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各项政策要优先支持就业,产业、财税、教育、就业等政策要围绕稳就业、保就业综合发力。在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治理、城市整治、债务清理、企业关停并转等工作中,要把握好力度、节奏和社会承受度,将保市场经营主体、保劳动者权益和再就业安排做在前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的冲击。(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

  (二)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按规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盯住全年开复工1600个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10%的目标,做好后续批次项目储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城市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做好我市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充分挖掘内需。以社区为基本依托,加快发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加快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通过政府无偿提供房产、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3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沈阳海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七)加大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期间申请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由我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94%放宽至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疫情结束后,稳岗返还裁员率按2.94%的标准执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适当提高普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减免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受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新开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2020年3月18日起至6月30日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暂缓缴存,此期间内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条件的,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新招用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总工会)

  四、优化技能培训提升就业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和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合作建设职业培训基地,鼓励设备设施、培训场地、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残联)

  五、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8%(含)、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的小微企业,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15%(含)、职工总数低于100人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小微企业主为主体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按照政策规定第一年财政部门对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对优质创业项目和高校毕业生贷款免除反担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市“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每年100万元的运营补助。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减免租金总额5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按照年度投入建设经费的50%,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突出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计划管理,扩大2020年专升本招生规模。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在每年招录1000名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基础上,2020年再增加1000个招录名额。经考核优秀的在岗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可再延长服务3年。取消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的户籍限制。继续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年底前100%就业。给予驻沈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将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30%用于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沈阳警备区,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积极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协调,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区、县(市)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区县(市)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滞留我市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地户籍农民工,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支持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七、加强就业援助保障就业

  (十七)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部分)劳动能力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建立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扶持我市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地区围绕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对发展良好、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效果明显、产业互补性强、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15-3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3-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级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持续保留低保救助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上、低于3倍以下的,持续保留低保救助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企业和个人各0.5%)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强化组织和信息保障

  (二十)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一)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推进网格化管理,健全社会化管理新体制。实现就业信息、公共服务、政策落实动态管理。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三)完善信息平台体系。筹备建设综合性就业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加强社会层面多方联合,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数据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群体、行业、企业的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五)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强抓”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沈阳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就近办”。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15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