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卫生监督所经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2001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为沈阳市卫生局依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执行机构,定编120名,下设19个科室。
具体承担《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各类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
负责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职业、放射、传染病、消毒和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施工过程进行卫生监督
负责监管各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负责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负责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受理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负责对卫生违法行为、事件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开展卫生监督、传染病监督管理科研工作,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负责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
参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
负责对区、县(市)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指导、考核与稽查
参与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
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任务